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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编辑:发布时间:2017-02-19

                                 

备注:

1、请符合申请学费和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们认真阅读通知并按照要求、按时提交材料!

2、有任何疑问直接电话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7--87285305

关于做好2016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毕业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市辖区除外)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辖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办理流程和申请时间、材料

1、办理流程


2、申请时间

学生本人于20161210日之前向各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审后于20161215日将符合条件材料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审核汇总。

3、申请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说明: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填写读书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不含学费减免的金额。学院审核意见尽量在离校前办理好,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时间要求到所在学院审核。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一式两份(附件3

说明: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具体详细。

3)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诚信承诺书一份(附件4

4)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一式两份(附件5)

5)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说明: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若无协议书,须出具有效证明。

6)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开办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特别说明:复印件空白处上需本人签名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开户名必须是本人,名字必须一致。

四、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实际贷款低于此金额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请学院务必通过行政区划有关网站核实申请人实际工作地点。(http://zh.wikipedia.org/zh-cn/%E8%A1%8C%E6%94%BF%E5%8C%BA%E5%88%92

http://www.xzqh.org/html/

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全国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后,学工处、研工部在学校学工处网站、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予以公布。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有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结清后,剩余资金退至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开办的银行卡中(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具体拨付时间以当年教育部代偿金拨付至我校时间为准(一般第一笔代偿金为申请次年5月,第二笔为申请次年10月,第三笔为申请后第三年10月)。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三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最晚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30日以前须向所在学院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5),学院汇总后统一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在《当年在职在岗证明》上请同学务必注明本人的最新联系方式。

  由于毕业生基本上都是到单位报到后才能开出相关证明,根据全国资助中心批准时间上的界定,我校本年度申请学费代偿的同学均属于第二批代偿者。鉴于此,其中,属于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则需注意及时偿还经办银行贷款,以免缴纳滞纳金。学校会将国家下拨的代偿经费汇到学生银行卡上。

六、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正式申请书说明原因),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在学院的老师咨询,或者致电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

学院

电话

学院

电话

9001cc金沙

027-87282131

水产学院

027-87282114

动科动医学院

027-87281255

工学院

027-87282186

资源与环境学院

027-87282163

理学院

027-87288637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027-87281265

文法学院

027-87282071

园艺林学学院

027-87281036

外国语学院

027-87286901

经济管理学院

027-87280381

公共管理学院

027-87287667

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027-87288373

信息学院

027-87286876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7--87285305

研究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电话:027-87281673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传真):027--87281311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三: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附件四: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个人诚信承诺书

附件五: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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